遗嘱执行人必须告知关系疏远的子女,其父母去世的消息吗?
家庭关系可能错综复杂。有时,父母与子女之间会自然疏远;而在另一些情况下,双方可能发生过严重冲突,导致多年不相往来。 然而,关系疏远并不一定意味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此终结。特别是,如果子女未被列入父母的遗嘱,在某些情况下,他们仍有权根据《1955年家庭保护法》(Family Protection Act 1955)针对遗产提出索赔主张。 这对遗嘱执行人来说可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: 如果子女与父母关系疏远,遗嘱执行人是否有义务找到他们并告知其父母去世的消息? 高等法院近期审理的 Estate of Hands [2026] NZHC 1785 案,就这一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指导。 Hands 案的情况是怎样的? Kathleen Hands 育有两名养子女。她与这两名子女已疏远约 30 年,且不知道他们的居住地。 她在遗嘱中将遗产留给了她的事实伴侣(de facto partner);如果该伴侣先于她去世,则由她的三个侄子继承。她的子女未被列入遗嘱受益人名单。 Hands 女士还留下一份书面声明,解释了为何未给子女留下遗产。她承认,子女可能会根据《家庭保护法》针对其遗产提出索赔。...